译文
月光由宫门移到树梢,媚眼只看那栖息的鹭的窝巢。
在灯影旁拔下头上玉钗,挑开灯焰救出扑火飞蛾。
注释
内人:指宫女。因皇宫又称大内,故宫女称内人。
禁门:宫门。
宿鹭:栖息的鹭。
红焰:指灯芯。
唐代选入宫中宜春院的歌舞妓称“内人”。她们一入深宫内院,就与外界隔绝,被剥夺了自由和人生幸福。这首诗题为“赠内人”,其实并不可能真向她们投赠诗篇,不过借此题目来驰骋诗人的遐想和遥念而已。这是一首宫怨诗,但诗人匠心独运,不落窠臼,既不正面描写她们的凄凉寂寞的生活,也不直接道出她们的愁肠万转的怨情,只从她们中间一个人在月下、灯畔的两个颇为微妙的动作,折射出她的遭遇、处境和心情。
诗的首句“禁门宫树月痕过”,乍看是一个平平常常的写景句子,而诗人在用字遣词上却是费了一番斟酌的。“禁门宫树”,点明地点,但门而曰“禁门”,树而曰“宫树”,就烘托出了宫禁森严、重门深闭的环境气氛。“月痕过”,点明时间,但月而曰“月痕”,就给人以暗淡朦胧之感,而接以一个“过”字,更有深意存乎其间,既暗示即将出场的月下之人在百无聊赖之中伫立凝望已久,又从光阴的流逝中暗示此人青春的虚度。
第二句“媚眼惟看宿鹭窠”,紧承上句所写的禁门边月过树梢之景,引出了地面上仰首望景之人。“媚眼”两字,说明望景之人是一位女性,而且是一位美貌的少女,《诗经·卫风·硕人》就曾以“美目盼兮”四个字传神地点出了庄姜之美。但可怜这位美貌的少女,空有明媚的双目,却看不到禁门外的世界。此刻在月光掩映下,她正在看宿鹭的窠巢,不仅是看,而且是“惟看”。这是因为,在如同牢狱的宫禁中,环境单调得实在没有东西可看,她无可奈何地惟有把目光投向那高高在宫树之上的鹭窠;也可能因为,周围可看的景物虽多,而惟有树梢的鹭窠富有生活气息,所以吸引住了她的视线。这里,诗人没有进一步揭示她在“惟看宿鹭窠”时的内心活动,这是留待读者去想象的。不妨假设,此时月过宫树,飞鸟早已投林,她在凝望鹭窠时会想:飞鸟还有归宿,还有“家庭”,它们还可以飞出禁门,在广大的天地中游翔,而自己不知何时才能飞出牢笼,重回人间。一双媚眼所注,是充满了对自由的渴望,对幸福的憧憬的。
诗的下半首又变换了一个场景,把镜头从户外转向户内,从宫院的树梢头移到室内的灯光下,现出了一个斜拔玉钗、拨救飞蛾的近景。前一句“斜拔玉钗灯影畔”,是用极其细腻的笔触描画出了诗中人的一个极其优美的女性动作,显示了这位少女的风姿。后一句“剔开红焰救飞蛾”,是说明“斜拔玉钗”的意向所在,显示了这位少女的善良心愿。这里,诗人也没有进一步揭示她的内心活动,而读者自会这样设想:如果说她看到飞鸟归巢会感伤自己还不如飞鸟,那么,当她看到飞蛾投火会感伤自己的命运好似飞蛾,而剔开红焰,救出飞蛾,既是对飞蛾的一腔同情,也是出于自我哀怜。
这是一首造意深曲、耐人寻味的宫怨诗,在艺术构思和表现手法上有其与众不同的特色。▲
唐代选入宫中宜春院的歌舞妓称“内人”。她们一入深宫内院,就与外界隔绝,被剥夺了自由和人生幸福。这首诗题为“赠内人”,其实并不可能真向她们投赠诗篇,不过借此题目来驰骋诗人的遐想和遥念而已。
《赠内人》是一首七言绝句。此诗咏宫人寂寞无聊的生活,写她们对真正爱情的渴望和自身的凄清境况。前两句写宫人生活的孤寂苦闷;后两句通过写宫人枯坐“拔玉钗”“救飞蛾”的两个形象化动作,表现出她的无聊和对弱小者的同情之心。全诗词采艳丽,语意含蓄,生动而细腻地划刻出宫人孤寂的心情,耐人寻味。
张祜(hù)(约785年—849年?), 字承吉,唐代清河(今邢台市清河县)人,诗人。家世显赫,被人称作张公子,有“海内名士”之誉。早年曾寓居姑苏。长庆中,令狐楚表荐之,不报。辟诸侯府,为元稹排挤,遂至淮南寓居,爱丹阳曲阿地,隐居以终。张祜的一生,在诗歌创作上取得了卓越成就。“故国三千里,深宫二十年”,张祜以是得名,《全唐诗》收录其349首诗歌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三月十九日,客行桑乾坂。杜鹃啼一声,清泪悽以潸。
故园渺何处,万里隔云巘。燕子三见归,我车犹未返。
杜鹃尔何来,吊我万里远。同行二三子,相顾一笑莞。
问我此何鸟,怪我苦悲惋。掉头不复言,日落千山晚。